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作废新版GB50210-2018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地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章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参编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第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深圳市科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孟小平  侯茂盛  张元勃  熊伟
           李爱新  龚万森  李子新  吴宏康
           庄可章  张鸣

01 总则

总则

  •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 1.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 1.0.4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 1.0.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庆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02 术语

术语

  • 2.0.1建筑装饰装修building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修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 2.0.2基体primary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 2.0.3基层base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 2.0.4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03 设计

设计

  • 3.1设计
  • 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3.1.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 3.1.3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 3.1.4承担建筑装饰装修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 3.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 3.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 3.1.7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露设计。
  • 3.2材料
  • 3.2.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 3.2.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记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 3.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 3.2.4所有材料进场进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 3.2.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应按照合同执行。
  • 3.2.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 3.2.7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 3.2.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京戏质和污染环境。
  • 3.2.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 3.2.10现场配制的材料如砂浆、胶粘剂等,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3.3施工

  • 3.3.1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 3.3.2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 3.3.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由于南瓜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 3.3.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 3.3.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 3.3.6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 3.3.7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 3.3.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应有主要材料的样板或做样板间(件),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 3.3.9墙面采用保温材料的建筑装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 3.3.10管道、设备等安装及高度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 3.3.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 3.3.12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的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必须在低于5℃气温下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 3.3.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 3.3.1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04 抹灰工程

抹灰工程

  • 4.1一般规定
  • 4.1.1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色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 4.1.2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 4.1.3抹灰工程应对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
  • 4.1.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 4.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该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材料、工世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1000m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抹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4.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 4.1.7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先安装钢木门窗框、护栏等,并应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 4.1.8抹灰用的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的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 4.1.9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 4.1.10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 4.1.11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 4.1.12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 4.2一般抹灰工程
  • 4.2.1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和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一般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一般抹灰工程分为普通抹灰和高级抹灰,当设计无要求时,按普通抹灰验收。
    主控项目
  • 4.2.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 4.2.3一般抹灰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 4.2.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大于或先天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狂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 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 4.2.7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 4.2.8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厂耗资不得抹在石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 4.2.9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4.2.10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就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4.2.11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表4.2.11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1)普通抹灰,本表第3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顶棚抹灰,本表第2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顺。

  • 4.3装饰抹灰工程
  • 4.3.1本节适用于水刷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等装饰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4.3.2抹灰前基层表面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应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 4.3.3装饰抹灰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应合格。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 4.3.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4.3.5各抹灰层这间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 4.3.6装饰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刷石表面应石粒清晰、分布均匀、紧密平整、色泽一致,应无掉粒和接槎痕迹。
    2斩假石表面剁纹庆均匀顺直、深浅一致,应无漏剁处阳角处应横剁并留出宽窄一致的不剁边条,棱角应无损坏。
    3干粘石表面徉色泽一致、不露浆、不漏粘,石粒应粘结牢固、分布均匀,阳角处应无明显黑边。
    4假观砖表面应平整、沟纹清晰、留缝整齐、色泽一致,应无掉角、脱皮、起砂等缺陷。
    检查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 4.3.7装饰抹灰分格条(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平整均匀,表面应平整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查方法:观察。
  • 4.3.8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4.3.9装饰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9的规定。
  • 4.4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 4.4.1本节适用于清水砌体浆勾缝和原浆勾缝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4.4.2清水砌体勾缝所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安定性复验合格。砂浆的配合比较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复验报告和施工记录。
  • 4.4.3清水砌体勾缝应无漏勾。勾缝材料应粘结牢固、无开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 4.4.4清水砌体勾缝应横平竖直,交接处应平顺,宽度和深度应均匀,表面应压实抹平。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4.4.5灰缝应颜色一致,砌体表面洁净。
    检验方法:观察。

05 门窗工程

门窗工程

  • 5.1一般规定
  • 5.1.1本章适用于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门窗玻璃安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 5.1.2门窗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门窗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特种门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文件。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记录。
  • 5.1.3门窗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他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
    2建筑外墙金属窗、塑料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学习漏性能。
  • 5.1.4门窗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和锚固件。
    2隐蔽部们的防腐、填嵌处理。
  • 5.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
    1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10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品种、类型和规格的特种门每50樘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5.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并不得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6樘时应全数检查。
    2特种门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50%,并不得少于10樘,不足10樘时应全数检查。
  • 5.1.7门窗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检验。
  • 5.1.8金属门窗和塑料门窗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
  • 5.1.9木门窗与砖石砌体、混凝土或抹灰层接触处应进行防腐处理。
  • 5.1.10当金属窗或塑料窗组合时,其拼樘料的尺寸、规格、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
  • 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针固定。
  • 5.1.12特种门安装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 5.2木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
  • 5.2.1本节适用于木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5.2.2木门窗的木材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尺寸、杠记的线型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材质等级时,所用木材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 5.2.3木门窗应采用烘干的木材,含水率应符合《建筑木门、木窗》(JG/T122)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 5.2.4木门窗的防火、防腐、防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材料进场验收记录。
  • 5.2.5木门窗的结合处和安装配件处不得有木节或已填补的木节。木门窗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时,应用同一材质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漆制口,木塞的木纹和色泽应与制口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 5.2.6门窗框和厚度大于50mm的门窗扇应用双榫连接。榫槽应采用胶料严密嵌和,并应用胶楔加紧。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 5.2.7胶合板门、纤维板门和模压门不得脱胶。胶合板不得刨透表层单板,不得有戗槎。制作胶合板门、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应在同一平面上,面层、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横楞和上、下冒头应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透气孔应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
  • 5.2.8木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成品门的产品合格证书。
  • 5.2.9木门窗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木门窗框固定点的数量、位置及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5.2.10木门窗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守严密,无倒翘。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卷宗检查;手扳检查。
  • 5.2.11木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 5.2.12木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
    检验方法:观察。
  • 5.2.13木门窗的割角、拼缝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 5.2.14木门窗上的槽、孔应边缘整齐,无毛刺。
    检验方法:观察。
  • 5.2.15木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嵌应饱满。寒冷地区外门窗(或门窗框)与砌体间的空隙应该填充保温材料。
    检验方法: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5.2.16木门窗批水、盖口条、压缝条、密封条的安装应顺直,与门窗结合应牢固、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 5.2.17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7
    表5.2.17木门窗制作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5.2.18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2.18的规定。
    表5.2.18木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5.3金属门窗安装工程
  • 5.3.1本节适用于钢门窗、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等金属让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5.3.2金属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性能、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铝合金六窗的型材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门窗的防腐处理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5.3.3金属门窗框和副框的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5.3.4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 5.3.5金属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 5.3.6金属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无锈蚀。大面应无划痕、碰伤。漆膜或保护层应连续。
    检验方法:观察。
  • 5.3.7铝合金门窗推拉门窗扇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用弹簧秤检查。
  • 5.3.8金属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填嵌饱满,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轻敲门窗框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难以记录。
  • 5.3.9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 5.3.10有排水孔的金属门窗,排水孔应畅通,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 5.3.11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1的规定。
    表* 5.3.11钢门窗安装的留缝限值、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5.3.12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2的规定。
    表* 5.3.12铝合金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5.3.13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表* 5.3.13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 5.4塑料门窗工程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 5.4.1本节适用于塑料门窗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5.4.2塑料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连接方式及填嵌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衬增强型钢的壁厚及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5.4.3塑料门窗框、副框和扇的安装必须牢固。固定片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与位置应正确,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固定点应距窗胆、中横框、是竖框150~200mm,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5.4.4塑料门窗拼料内衬增强型钢的规格、壁厚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型钢应与型材内腔紧密吻合,其两端必须与洞口固定牢固。窗框必须一拼樘料连接紧密,固定点间距应不大于600mm。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 5.4.5塑料门窗扇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
  • 5.4.6塑料门窗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 5.4.7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表面应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 5.4.8塑料门窗表面应洁净、平整、光滑,大面应无划痕、碰伤。
    检验方法:观察。
  • 5.4.9塑料门窗扇的密封条不得脱糟。旋转窗间隙应基本均匀。
  • 5.4.10塑料门窗扇的开关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开门窗扇平交链的开关力不应大于80N[;滑撑铰链的开关力应不在于80N,并小于30N。
    2推拉门窗的开关力应不大于100N。
    检验方法:观察;用弹簧秤检查。
  • 5.4.11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
    检验方法:观察。
  • 5.4.12排水孔应畅通,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 5.4.13塑料门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5.4.13的规定
  • 5.5特种门安装工程
  • 5.5.1本节适用于防火门、防盗门、自动门、全玻门、旋转门、金属卷帘门等特种门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5.5.2特种门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 5.5.3特种门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06 吊顶工程

吊顶工程

  • 6.1一般规定
  • 6.1.1本章适用于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 6.1.2吊顶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吊顶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 6.1.3吊顶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1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预埋件或拉结筋。
    4吊杆安装。
    5龙骨安装。
    6填充材料的设置。
  • 6.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划分:
    同一品种的吊顶工程每50间(大面积和走廊按吊顶面积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成为一个检验批。
  • 6.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 6.1.7安装龙骨前,应按设计要求对房间净高、洞口标高和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它支架的标高进行交接检验。
  • 6.1.8吊顶工程的木吊杆、木龙骨和木饰面板必须进行防火处理,并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 6.1.9吊顶工程中的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
  • 6.1.10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
  • 6.1.11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mm时,应增加吊杆。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 6.1.12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 6.2暗龙骨吊顶工程
  • 6.2.1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木板、塑料板或格棚等为饰面材料。
    主控项目
  • 6.2.2饰面标高、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6.2.3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 6.2.4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6.2.5吊杆、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距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吊杆、龙骨应经过表面防腐处理;木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6.2.6石膏板的接缝应按其施工工艺标准进行板缝防裂处理。安装双层石膏板时,面层板与基层板的接缝应错开,并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 6.2.7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6.2.8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箅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 6.2.9金属吊杆、龙骨的拉缝应均匀一致,角缝应吻合,表面应平整,无翘曲、锤印。木质吊杆、龙骨应顺直,无劈裂、变形。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6.2.10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6.2.11暗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11的规定。
  • 6.3明龙骨吊顶工程
  • 6.3.1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石膏板、金属板、矿棉板、塑料板、玻璃板或格栅等为饰面材料的明龙骨吊顶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6.3.2吊顶标记、尺寸、起拱和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6.3.3饰面材料的材质、品种、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饰面材料为玻璃板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 6.3.4饰面材料的安装应稳固严密。饰面材料与龙骨的搭接宽度应大于龙骨受力面宽度的2/3。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尺量检查。
  • 6.3.5吊杆、龙骨的材质应进行表面防腐处理;木龙骨应进行防腐、防火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6.3.6明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和龙骨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 6.3.7饰面材料表面应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翘曲、裂缝及缺损。饰面板与明龙骨的搭
    接应平整、吻合,压条应平直、宽窄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6.3.8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箅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 6.3.9金属龙骨的接缝应平整、吻合、颜色一致,不得有划伤、擦伤等表面缺陷。木质龙骨应平整、顺直,无劈裂。
    检验方法:观察。
  • 6.3.10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6.3.11明龙骨吊顶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07 轻质隔墙工程

轻质隔墙工程

  • 7.1一般规定
  • 7.1.1本间适用于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 7.1.2轻质隔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轻质隔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 7.1.3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 7.1.4轻质隔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骨架隔墙中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
    2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
    3预埋件或拉结筋。
    4龙骨安装。
    5填充材料的设置。
  • 7.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轻质工程每50间(大面各房间和走廊按轻质隔墙的墙面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7.1.6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他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
  • 7.1.7民用建筑轻质隔墙工程的隔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规定。
  • 7.2板材隔墙工程
  • 7.2.1本节适用于复合轻质墙板、石膏空心板、顶制或现制和钢丝网水泥板等板材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 7.2.2板材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 7.2.3隔墙板材的品种、规格、性能、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 7.2.4安装隔墙板材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7.2.5隔墙板材安装必须牢固。现制钢丝网水泥隔墙与周边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连接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 7.2.6隔墙板材所用接缝材料的品种及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施工记录。
    一般记录
  • 7.2.7隔墙板材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板材不应有裂缝或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7.2.8板材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 7.2.9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方正、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7.2.10板材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7.2.10的规定。
  • 7.3骨架隔墙工程
  • 7.3.1本节适用于以轻钢龙骨、木龙骨等为骨架,以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水泥纤维板等为墙面板的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 7.3.1骨架隔墙是指在隔墙龙骨两侧安装墙面板以形成墙体的轻质隔墙。这一类隔墙主要是由龙骨作为受力骨架固定于建筑主体结构上。目前大量应用的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就是典型的骨架隔墙。龙骨骨架中根据隔声或保温设计要求可以设置填充材料,根据设备安装要求安装一些设备管线等等。龙骨常见的有轻钢龙骨系列、其他金属龙骨以木龙骨。墙面板常见的纸面石膏板、人造木板、防火板、金属板、水泥纤维板以及塑料板等。
  • 7.3.2骨架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 7.3.3骨架隔墙所用龙骨、配件、墙面板、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 7.3.4骨架隔墙工程边框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
  • 7.3.4龙骨体系沿地面、顶棚设置的龙骨及边框龙骨,是隔墙与主体结构之间重要的传力构件,要求这些龙骨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垂直和平整,交接处平直,位置准确。由于这是骨架隔墙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故应作为隐蔽工程项目加以验收。
  • 7.3.5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和构造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骨架内设备管线的安装、门窗洞口等部位加强龙骨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填充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7.3.6木龙骨及木墙面板的防火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7.3.7骨架隔墙的墙面板应安装牢固,无脱层、翘曲、折裂及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 7.3.8墙面板所用接缝材料的接缝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 7.3.9骨架隔墙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一致、洁净、无裂缝,接缝应均匀、顺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 7.3.10骨架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 7.3.11骨架隔墙内的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应密实、均匀、无下坠。
    检验方法:轻敲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7.3.12骨架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12的规定。
  • 7.4活动隔墙工程
  • 7.4.1本节适用于各种活动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 7.4.1活动隔墙是指推拉式活动隔墙、可拆装的活动隔墙等。这一类隔墙大多使用成品板材及其金属框架、附件在现场组装而成,金属框架及饰面板一般不需再作饰面层。也有一些活动隔墙不需要金属框架,完全是使用半成品板材现场加工制作成活动隔墙。这都属于本节验收范围。
  • 7.4.2活动隔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说明:
  • 7.4.2活动隔墙在大空间多功能厅室中经常使用,由于这类内隔墙是重复及动态使用,必须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灵活性。因此,每个检验批抽查的比例有所增加。
    主控项目
  • 7.4.3活动隔墙所用墙板、配件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阻燃、防潮等特性要求的工程,材料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 7.4.4活动隔墙轨道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 7.4.5活动隔墙用于组装、推拉和制动的构配件必须安装牢固、位置正确,推拉必须安全、平稳、灵活。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手扳检查;推拉检查。
    说明:
  • 7.4.5推拉式活动隔墙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由于滑轨推拉制动装置的质量问题而使得推拉使用不灵活,这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本条规定了要进行推拉开启检查,应该推拉平稳、灵活。
  • 7.4.6活动隔墙制作方法、组合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 7.4.7活动隔墙表面色泽一致、平整光滑、洁净,线条应顺直、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 7.4.8活动隔墙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套割吻合、边缘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7.4.9活动隔墙推拉应无噪声。
    检验方法:推拉检查。
  • 7.4.10活动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7.4.10的规定。
  • 7.5玻璃隔墙工程
  • 7.5.1本节适用于玻璃砖、玻璃板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 7.5.1近年来,装饰装修工程中用钢化玻璃作内隔墙、用玻璃砖砌筑内隔墙日益增多,为适应这类隔墙工程的质量验收,特制定本节内容。
  • 7.5.2玻璃墙工程的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说明:
  • 7.5.2玻璃隔墙或玻璃砖砌筑隔墙在轻质隔墙中用量一般不是很大,但是有些玻璃隔墙的单块玻璃面积比较大,其安全性就很突出,因此,要对涉及安全性的部位和节点进行检查,而且每个检验批抽查的比例也有所提高。
    主控项目
  • 7.5.3玻璃隔墙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板隔墙应使用安全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 7.5.4玻璃砖隔墙的砌筑或玻璃板隔墙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 7.5.5玻璃砖隔墙砌筑中埋设的拉结筋必须与基体结构连接牢固,并应位置正确。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
  • 7.5.5玻璃砖砌筑隔墙中应埋设拉结筋,拉结筋要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受力杆件有可靠的连接;玻璃板隔墙的受力边也要与建筑主体结构或受力杆件有可靠的连接,以充分保证其整体稳定性,保证墙体的安全。
  • 7.5.6玻璃板隔墙的安装必须牢固。玻璃隔墙胶垫的安装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 7.5.7玻璃隔墙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 7.5.8玻璃隔墙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和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 7.5.9玻璃板隔墙嵌缝及玻璃砖隔墙勾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 7.5.10玻璃隔墙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10的规定。

08 饰面板(砖)工程

饰面板(砖)工程

  • 8.1一般规定
  • 8.1.1本章适用于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 8.1.1饰面板工程采用的石材有花岗石、大理石、青石板和人造石材;采用的瓷板有抛光和磨边板两种,面积不大于1.2m2,不小于0.5m2;金属饰面板有钢板、铝板等品种;木材饰面板主要用于内墙裙。陶瓷面砖主要包括釉面瓷砖、外墙面砖、陶瓷锦砖、陶瓷壁画、劈裂砖等;玻璃面砖主要包括玻璃锦砖、彩色玻璃面砖、釉面玻璃等。
  • 8.1.2饰面板(砖)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饰面板(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检测报告。
    4外墙饰面砖样板件的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
  • 8.1.3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1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2粘贴用水泥的凝结时间、安定性和抗压强度。
    3外墙陶瓷面砖的吸水率。
    4寒冷地区外墙陶瓷面砖的抗冻性。
    说明:
  • 8.1.3本条仅规定对人身健康和结构安全有密切关系的材料指标进行复验。天然石材中花岗石的放射性超标的情况较多,故规定对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进行检测。
  • 8.1.4饰面板(砖)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连接节点。
    3防水层。
  • 8.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饰面板(砖)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饰面板(砖)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8.1.6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室外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 8.1.7外墙饰面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
    说明:
  • 8.1.7《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2000)中6.0.6条第3款规定:“外墙饰面砖工程,应进行粘结强度检验。其取样数量、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的规定。”由于该方法为破坏性检验,破损饰面砖不易复原,且检验操作有一定难度,在实际验收中较少采用。故本条规定在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均应制作样板件并做粘结强度试验。
  • 8.1.8饰面板(砖)工程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 8.2饰面板安装工程
  • 8.2.1本节适用于内墙饰面板安装工程和高度不大于24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的外墙饰面板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8.2.2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木龙骨、木饰面板和塑料饰面板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 8.2.3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8.2.4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 8.2.5饰面板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
  • 8.2.6饰面板嵌缝应密实、平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嵌填材料色泽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理检查。
  • 8.2.7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的饰面板工程,石材应进行了碱背涂处理。饰面板与基体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说明:
  • 8.2.7采用传统的湿作业法安装天然石材时,由于水泥砂浆在水化时析出大量的氢氧化钙,泛到石材表面,产生不规则的花斑,俗称泛碱现象,严重影响建筑物室内外石材饰面的装饰效果。因此,在天然石材安装前,应对石材饰面采用“防碱背涂剂”进行背涂处理。
  • 8.2.8饰面板上的孔洞应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
  • 8.2.9饰面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 8.3饰面砖粘贴工程

    • 8.3.1本节适用于风墙饰面砖粘贴工程和高度不大于100m、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采用满粘法施工的外墙饰面砖粘贴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8.3.2饰面砖的品种、规格、图案颜色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 8.3.3饰面砖粘贴工程的找平、防水、粘结和勾缝材料及施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复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8.3.4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 8.3.5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工程应无空鼓、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
    一般项目
  • 8.3.6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
    检验方法:观察。
  • 8.3.7阴阳角处搭接方式、非整砖使用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 8.3.8墙面突出物周围的饰面砖应整砖套割吻合,边缘应整齐。墙裙、贴脸突出墙面的厚度应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8.3.9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填嵌应连续、密实;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8.3.10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向应正确,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用水平尺检查。
  • 8.3.11饰面砖粘贴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8.3.11的规定。

09 幕墙工程

幕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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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涂饰工程

涂饰工程

  • 10.1一般规定
  • 10.1.1本章适用于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 10.1.2涂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涂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3施工记录。
    说明:
  • 10.1.2涂饰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涂料,其各项性能应符合下述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
    1《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JG/T24
    2《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9755
    3《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GB/T9756
    4《溶剂型外墙涂料》GB/T9757
    5《复层建筑涂料》GB/T9779
    6《外墙无机建筑涂料》JG/T25
    7《饰面型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标准》GB12441
    8《水泥地板用漆》HG/T2004
    9《水溶性内墙涂料》JC/T423
    10《多彩内墙涂料》JG/T003
    11《聚氨酯清漆》HG2454
    12《聚氨酯磁漆》HG/T2660
  • 10.1.3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室外涂饰工程每一栋楼的同类涂料涂饰的墙面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室内涂饰工程同类涂料涂饰墙面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涂饰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10.1.4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涂饰工程每100m2应至少检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2室内涂饰工程每个检验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 10.1.5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在涂饰涂料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旧墙面在涂饰涂料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混凝土或抹灰基层涂刷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内墙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的规定。
    5厨房、卫生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
    说明:
  • 10.1.5不同类型的涂料对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的要求不同,涂刷溶剂涂料时,参照国际一般做法规定为不大于8%;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控制在10%以下时装饰质量较好,同时,国内外建筑涂料产品标准对基层含水率的要求均在10%左右,故规定涂刷乳液型涂料时基层含水率不大于10%。
  • 10.1.6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在5—35℃之间。
  • 10.1.7涂饰工程应在涂层养护期满后进行质量验收
  • 10.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
  • 10.2.1本节适用于乳液型涂料、无机涂料、水溶性涂料等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10.2.2水性涂料涂饰工程所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 10.2.3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 10.2.4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 10.2.5水性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 10.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 10.2.6薄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2.6的规定
  • 10.2.7厚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2.7的规定。
  • 10.2.8复合涂料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2.8的规定。
  • 10.2.9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 10.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 10.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
  • 10.3.1本节适用于丙烯酸酯涂料、聚氨酯丙烯酸涂料、有机硅丙烯酸涂料等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10.3.2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所选用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 10.3.3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颜色、光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 10.3.4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 10.3.5溶剂型涂料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 10.2.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 10.3.6色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3.6的规定。
  • 10.3.7清漆的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0.3.7的规定。
  • 10.3.8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 10.4美术涂饰工程
  • 10.4.1本节适用于套色涂饰、滚花涂饰、仿花纹涂饰等室内外美术涂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10.4.2美术涂饰所用材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 10.4.3美术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有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和反锈。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 10.4.4美术涂饰工程的基层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 10.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 10.4.5美术涂饰的套色、花纹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一般项目
  • 10.4.6美术涂饰表面应洁净,不得有流坠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
  • 10.4.7仿花纹涂饰的饰面应具有被模仿材料的纹理。
    检验方法:观察。
  • 10.4.8套色涂饰的图案不得移位,纹理和轮廓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11 裱糊与软包工程

裱糊与软包工程

  • 11.1一般规定
  • 11.1.1本章适用于裱糊、软包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 11.1.1软包工程包括带内衬软包及不带内衬软包两种。
  • 11.1.2裱糊与软包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裱糊与软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饰面材料的样板及确认文件。
    3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施工记录。
  • 11.1.3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同一品种的裱糊或软包工程每50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施工面积30m2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11.1.4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裱糊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2软包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20%,并不得少于6间,不足6间时应全数检查。
  • 11.1.5裱糊前,基层处理质量应达到下列要求:
    1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
    2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
    3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
    4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腻子的粘结强度应符合《建筑室内用腻子》(JG/T3049)N型的规定。
    5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应达到本规范第4.2.11条高级抹灰的要求。
    6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
    7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
    说明:
  • 11.1.5基层的质量与裱糊工程的质量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故作出本条规定。
    1新建筑物的混凝土抹灰基层如不涂刷抗碱封闭底漆,基层泛碱会导致裱糊后的壁纸变色。
    2旧墙面疏松的旧装修层如不清除,将会导致裱糊后的壁纸起鼓或脱落。清除后的墙面仍需达到裱糊对基层的要求。
    3基层含水率过大时,水蒸气会导致壁纸表面起鼓。
    4腻子与基层粘结不牢固,或出现粉化、起皮和裂缝,均会导致壁纸接缝处开裂,甚至脱落,影响裱糊质量。
    5抹灰工程的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方正等质量均对裱糊质量影响很大,如其质量达不到高级抹灰的质量要求,将会造成裱糊时对花困难,并出现离缝和搭接现象,影响整体装饰效果,故抹灰质量应达到高级抹灰的要求。
    6如基层颜色不一致,裱糊后会导致壁纸表面发花,出现色差,特别是对遮蔽性较差的壁纸,这种现象将更严重。
    7底胶能防止腻子粉化,并防止基层吸水,为粘贴壁纸提供一个适宜的表面,还可使壁纸在对花、校正位置时易于滑动。
  • 11.2裱糊工程
  • 11.2.1本章适用于聚氯乙烯塑料壁纸、复合纸质壁纸、墙布等裱糊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11.2.2壁纸、墙布的种类、规格、图案、颜色和燃烧性能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 11.2.3裱糊工程基层处理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1.5条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 11.2.4裱糊后各幅拼接应横平竖直,拼接处花纹、图案应吻合,不离缝,不搭接,不显拼缝。
    检验方法:观察;拼缝检查距离墙面1.5m处正视。
  • 11.2.5壁纸、墙布应粘贴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脱层、空鼓和翘边。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一般项目
  • 11.2.6裱糊后的壁纸、墙布表面应平整,色泽一致,不得有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及斑污,斜视时应无胶痕。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说明:
  • 11.2.6裱糊时,胶液极易从拼缝中挤出,如不及时擦去,胶液干后壁纸表面会产生亮带,影响装饰效果。
  • 11.2.7复合压花壁纸的压痕及发泡壁纸的发泡层应无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 11.2.8壁纸、墙布与各种装饰线、设备线盒应交接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 11.2.9壁纸、墙布边缘应平直整齐,不得有纸毛、飞刺。
    检验方法:观察。
  • 11.2.10壁纸、墙布阴角处搭接应顺光,阳角处应无接缝。
    检验方法:观察。
    说明:
  • 11.2.10裱糊时,阴阳角均不能有对接缝,如有对接缝极易开胶、破裂,且接缝明显,影响装饰效果。阳角处应包角压实,阴角处应顺光搭接,这样可使拼缝看起来不明显。
  • 11.3软包工程
  • 11.3.1本节适用于墙面、门等软包工程的质量验收。
    主控项目
  • 11.3.2软包面料、内衬材料及边框的材质、颜色、图案、燃烧性能等级和木材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说明:
  • 11.3.2木材含水率太高,在施工后的干燥过程中,会导致木材翘曲、开裂、变形,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故应对其含水率进行进场验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 11.3.3软包工程的安装位置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 11.3.4软包工程的龙骨、衬板、边框应安装牢固,无翘曲,拼缝应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
  • 11.3.5单块软包面料不应有接缝,四周应绷压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说明:
  • 11.3.5如不绷压严密,经过一段时间,软包面料会因失去张力而出现下垂及皱折;单块软包上的面料的本色,其色泽和木纹如相差较大,均会影响到装饰效果,故制定此条。
    一般项目
  • 11.3.6软包工程表面应平整、洁净,无凹凸不平及皱折;图案应清晰、无色差,整体应协调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
  • 11.3.7软包边框应平整、顺直、接缝吻合。其表面涂饰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 11.3.8清漆涂饰木制边框的颜色、木纹应协调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 11.3.9软包工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1.3.9的规定。

12 细部工程

细部工程

  • 12.1一般规定
  • 12.1.1本章适用于下列要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1橱柜制作与安装。
    2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
    3门窗套制作与安装。
    4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
    5花饰制作与安装。
    说明:
  • 12.1.1橱柜、窗帘盒、窗台板、散热器罩、门窗套、护栏、扶手、花饰等制作与安装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第十一章第十节“细木制品工程”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要求,故本章不限定材料的种类,以利于创新和提高装饰装修水平。
  • 12.1.2细部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施工记录。
    说明:
  • 12.1.2验收时检查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有利于强化设计的重要性,为验收提供依据,避免口头协议造成扯皮。材料进场验收、复验、隐蔽工程验收、施工记录是施工过程控制的重要内容,是工程质量的保证。
  • 12.1.3细部工程应对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进行复验。
    说明: 12.1.3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过高会污染室内环境,进行复验有利于核查是否符合要求。
  • 12.1.4细部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1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
  • 12.1.5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同类制品每50间(处)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处)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每部楼梯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 12.2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2.1本节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 12.2.1本条适用于位置固定的壁柜、吊柜等橱柜制作、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不包括移动式橱柜和家具的质量验收。
  • 12.2.2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 12.2.3橱柜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 12.2.4橱柜安装预埋件或后置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12.2.5橱柜的造型、尺寸、安装位置、制作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橱柜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 12.2.6橱柜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配件应齐全,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 12.2.7橱柜的抽屉和柜门应开关灵活、回位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
    说明:
  • 12.2.7橱柜抽屉、柜门开闭频繁,应灵活、回位正确。
    一般项目
  • 12.2.8橱柜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 12.2.9橱柜裁口应顺直、拼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
  • 12.2.10橱柜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2.2.10的规定。
    说明:
  • 12.2.10橱柜安装允许偏差指标是参考北京市标准《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是01—27—96)第7.6条“高档固定家具”制定的。
  • 12.3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3.1本节适用于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 12.3.1本条适用于窗帘盒、散热器罩和窗台板制作、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窗帘盒有木材、塑料、金属等多种材料做法,散热器罩以木材为主,窗台板有木材、天然石材、水磨石等多种材料做法。
  • 12.3.2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 12.3.3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的规格、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 12.3.4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造型、规格、尺寸、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 12.3.5窗帘盒配件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 12.3.6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 12.3.7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与墙、窗框的衔接应严密,密封胶缝应顺直、光滑。
    检验方法:观察。
  • 12.3.8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2.3.8的规定。
  • 12.4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4.1本节适用于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 12.4.2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数检查。
    主控项目
  • 12.4.3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花纹和颜色、木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和含水率、花岗石的放射性及人造木板的甲醛含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 12.4.4门窗套的造型、尺寸和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 12.4.5门窗套表面应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 12.4.6门窗套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2.4.6的规定。
  • 12.5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5.1本节适用于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 12.5.2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应全部检查。

说明:

  • 12.5.2护栏和扶手安全性十分重要,故每个检验批的护栏和扶手全部检查。

主控项目

  • 12.5.3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和木材、塑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 12.5.4护栏和扶手的造型、尺寸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 12.5.5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 12.5.6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 12.5.7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 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一般项目

  • 12.5.8护栏和扶手转角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 12.5.9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2.5.9的规定。
  • 12.6花饰制作与安装工程
  • 12.6.1本节适用于混凝土、石材、木材、塑料、金属、玻璃、石膏等花饰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 12.6.2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每个检验批全部检查。

2室内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3间(处);不足3间(处)时应全娄检查。

主控项目

  • 12.6.3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和进场验收记录。

  • 12.6.4花饰的造型、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 12.6.5花饰的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一般项目
  • 12.6.6花饰表面应洁净,接缝应严密吻合,不得有歪斜、裂缝、翘曲及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
  • 12.6.7花饰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12.6.7的规定。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 13.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章的规定。
  • 13.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要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
    说明:
  • 13.0.2本规范附录B列出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十个子分部工程及其三十三个分项工程的名称,本规范第四章到第十二章分别对前九个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每章第一节是对子分部工程的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各节是对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
    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相比,本规范对验收的范围和章节设置做了如下调整;
    1“门窗工程”增加了木门窗制作与安装的特种门安装;
    2将“玻璃工程”的内容分别并入相关的“门窗工程”和“轻质隔离墙工程”;
    3“裱糊工程”扩充为“裱糊和软包工程”;
    4删去了“刷浆工程”;
    5“花饰工程”扩充为“细部工程”;
    6增加了“幕墙工程”。
  • 13.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
  • 13.0.4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
    2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说明:
  • 13.0.4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因此只有一个合格标准。在把握这个合格标准的松严程度时,编制组综合考虑了安全的需要、装饰效果的需要、技术的发展和目前施工的整体水平。本规范将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心肝及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涉及使用安全。考虑到目前我国装饰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而某些外观质量问题返工成本高、效果不理想,故允许有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既不影响使用功能也不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但是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 13.0.5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E的格式记录,各检验批的质量均应达到本规范的规定。
  • 13.0.6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子分部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本规范各子分部工程规定检查的文件和记录。
    2应具备表
    3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各项工程中一般项目的要求。
  • 13.0.6所规定的有关安全和功能检测项目的合格报告。
  • 13.0.7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F的格式记录。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并应按本规范第 13.0.6条1至3款的规定进行核查。
    当建筑工程只有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时,该工程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
    说明:
  • 13.07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5条的规定,分部工程验收和子分部工程验收均应按该标准附录F的格式记录。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验收时,直接按照附录F的格式记录即可,但在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对附录F的格式稍加修改,“分项工程名称”应改为“子分部工程名称”,“检验批数”应改为“分项工程数”。
    本条明确规定:分部工程中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因此,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将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结论进行汇总,不必再对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但应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和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报告及观感质量进行核查。
  • 13.0.8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按合同约定加测相关技术指标。
    说明:
  • 13.0.8有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除一般要求外,还会提出一些特殊的要求,如音乐厅、剧院、电影院、会堂等建筑对声学、光学有很高的要求;大型控制室、计算机房等建筑在屏蔽、绝缘方面需特别处理;一些实验室和车间有超净、防霉、防辐射等要求。为满足这些特殊要求,设计人员往往采用一些特殊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工艺。此类工程验收时,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按设计对特殊要求进行检测和验收。
  • 13.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说明:
  • 13.0.9许多案例说明,如长期在空气污染严重,通风状况不良的室内居住或工作,会导致许多健康问题,轻才出现头痛、嗜睡、疲惫无力等症状;重才会导致支气管炎、癌症等疾病,此类病症被国际医学界统称为“建筑综合症”。而劣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散发出的有害气体是导致室内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对室内环境问题的管理,并正在将有关内容纳入技术法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要对氡、甲醛、氨、苯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进行控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均应符合该规范的规定。
  • 13.0.10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可”。“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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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修改:2023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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